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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审计法务部 日期:2019年04月15日 浏览量:6578

案例: 老王和老李是朋友,两人约定共同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老王认缴出资300万元,占股50%;老李认缴出资200万元,因老李有社会资源,虽出资比例仅占40%,但占股50%;约定首期两人各出资200万元,剩余出资在5年内缴足。老王实缴了200万元,老李以自己名下的一间厂房作价出资100万,但未评估也未办理产权变更。公司设立后,由老李任总经理,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

老王感觉这种合作方式会给自己带来风险,因而请教了专业律师。

 

律师分析:这个案例是很多投资者关心的一个典型案例,其中至少包括如下几个关联的法律分析点:

 

1.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其一,公司可以要求老李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老王和公司可以要求老李承担违约责任。其二,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老李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直至老李补足出资。

 

2. 公司是否可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除名?

 

老李作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老李的股东资格将其除名,但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另行认缴股权。

 

3、公司融资额远大于实际出资,股东对该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出资未到位,银行等债权人可以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在诉讼中要求老李对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求老王和老李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会判令老李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求老王与老李承担连带责任,老王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老李追偿。

 

4.非货币出资未经评估作价如何处理?

 

由于老李以厂房出资,但未经评估,也未将产权变更至公司名下,故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老王如不打算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时,可以告知老李,应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并将厂房的产权变更至公司名下。

 

5. 实际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是否可以不一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是否一致属于股东意思自治范畴,但为了防止大股东或多数股东欺压小股东或者少数股东,必须经过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就是说老王和老李协商一致,老李可以仅出资200万元,却持有50%的股权,享有对应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6. 股东出资责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也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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