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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审计法务部 日期:2019年04月22日 浏览量:6674

2019年4月16日,随着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与女车主达成和解协议,这场仅仅持续六天、影响范围却直达全球的奔驰女哭诉维权事件告一段落。这场“短平快”的网红事件虽然迅速得到解决,然而,这一事件也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有更多的购车人要求如法炮制地退还金融服务费,有人再次坐在引擎盖上维权,而此事在网络上讨论的热度依然不减……

同时,这件事也留给人们诸多的思考:事件为什么发酵快影响广?为什么这么多政府机构纷纷现身参与?女事主为何选取这种维权方式?此事维权到底该依据《三包规定》、《消法》还是《合同法》?

 1、为什么发酵快影响广?

事件发端于女事主购买奔驰车后即出现发动机故障,之后就换车还是修发动机、是否应当提供备用车等发生争执,随着矛盾的激化,女事主进一步质疑收取金融服务费的合理性。如同很多网红事件一样,大公司与女消费者、强势与文弱所形成的反差是爆红的重要因素。奔驰车品牌、一统中国的销售总代理体系都表明侵权方的强大,女事主、研究生的身份表明受害方的文弱,“按闹取酬”“研究生美女被迫放下斯文坐引擎盖维权”让事件更具典型意义,几天内网络围观量达到上亿、海内外关注、诸多政府部门参与调查、央媒发声力挺女事主等,使事件关注度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这恰恰集中反映了广大消费者对维权艰难的共鸣,对法治匡扶正义、对有理走遍天下的期望。

2、为什么这么多政府机构纷纷现身参与?

我们看到,事件发酵后,市场监管及质监部门、银监会、税务等部门纷纷介入开始调查。市场监管部门要调查利之星4s店是否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质监部门要调查利之星产品质量问题,税务部门查利之星不开发票是否有逃税行为,银监会调查利之星是否违规从事金融业务。任何负面网红事件背后暴露出来的不合规问题,政府部门都必须进行调查。通过调查、督促整改、完善制度和机制,更具有履行职责、促进普法、促进相关方面守法合规的教育意义。

3、女事主为何选取这种维权方式?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选择的依法维权方式至少有四种。一是双方协商,这当然是要在平等和彼此尊重的条件下才能进行,而在利之星态度傲慢的情况下确实难以实现。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这种方式的前提是消协受理出面、利之星认同,因为消协作为社会团体只能调解,并没有行政权力来管理督促经销商。三是向行政部门投诉,女事主可以就质量、乱收费、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投诉,但各部门有各自的职责,只能就事论事进行查处,且时间相对长,不能集中解决所有诉求,无法满足消费者急切解决的需要。四是诉讼或仲裁,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到法院提起诉讼或到仲裁委提起仲裁解决,这种方式需要花费时间、精力、金钱成本。

此外,发起舆论监督也是很多维权人士乐于采取的方式,只要把事情闹大,社会舆论、政府部门压力会逼迫强势的经销商低下高傲的头颅。从事情发展情况看,女事主采用的是双方协商的方式,没想到最后被第三人传播到网上,实际变成舆论监督维权。

4、此事维权到底该依据三包规定、消法还是合同法?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行政法规,第20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女事主维权事项符合这条规定,可以按照该规定主张权利,也当然可以要求质监部门督促执行,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多项权利,当然还有按照消法第55条的规定,对经销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欺诈行为提出“退一赔三”(退价款并按价款的三倍赔偿)的权利。但这需要提出证据,这一点很难,即使有证据也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才能实现,经销商一般不会承认有欺诈行为,也不愿意付出如此巨大的赔偿。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女事主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种权利除非与经销商协商一致,否则还是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才能实现。

综上,当事人选择协商、投诉、诉讼仲裁等不同的维权方式,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对效率和成本的考量,而援引三个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权利救济也要根据维权方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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