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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审计法务部 日期:2019年05月29日 浏览量:6397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要防范连带责任风险

2015年,国内知名经济学家郎先生为了向前女友缪女士追讨一笔“合同款”而提起民事诉讼。郎先生起诉时,考虑到缪女士出资成立的这家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万元,与要追讨的900万元资金完全不成比例。因此,郎先生将公司和股东缪女士一并起诉,要求公司和股东对该合同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缪女士被上海市二中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1、你可能要问,股东不是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吗,怎么还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呢?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只对公司承担出资到位的责任,即使因出资不到位而被公司债权人追究责任,也只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就是说公司承担责任也是有限的,有多少财产承担多少责任,在资不抵债时,公司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剩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后,才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法为防范股东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恶意逃废债务,专门设计了反制措施。公司法第63条就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2、缪女士为何败诉?

缪女士在两次庭审中提出这样一些抗辩理由: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独立的没有混同(未提供证据)、公司没有相应的经营资质(不影响合同成立)、公司不是该资金的实际使用人(但签订了合同并接受了资金)等抗辩理由,但法院认为缪女士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因此判缪女士和公司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缪女士就得用个人财产来偿还这笔公司的债务。

由于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需要股东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这样才能享有公司法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

3、出现这种情况该如何自证清白呢?

一是提供财务账册。提供公司总账、明细账及现金、银行对账单、财产清单等,来反映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或虽存在资金往来,但资金往来情况不影响公司财务独立性。

二是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既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也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保护措施。提交由专业会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报表的资料,可以证明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表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不存在混同。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仅有审计报告可能并不足以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三是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存证明、公司办公场所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等辅助资料,证明公司经营独立于股东,并不存在人员、业务等混同情形,进而作为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辅证。

以上三种证明途径均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平时管理相对规范、财务相对明晰。有些自然人股东考虑到这种风险,在股权设计上采用“夫妻店”、“父子档”等搭配。但这种由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最好有财产权属清晰的协议或属于各自财产的证明。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为近亲属出资的财产为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实质为一人公司,进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很多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与股东在财务、人员、业务上也容易发生混同,需要在制度设计、公司治理和业务操作等方面进行规范,从而防范被追究连带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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