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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审计法务部 日期:2019年09月16日 浏览量:5934

2017年,明星王宝强离婚案刷屏,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的“职务侵占罪”也随之进入大众视线。2018年10月,宋喆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喆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232.5万元,数额巨大,判处宋喆有期徒刑六年,因其不上诉该判决书生效。实际上,“职务侵占罪”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罪”,只要是在企业里上班的人,不管职位高低、薪酬多少,一旦利用职务之便对单位财产占为己有,都可能会触发此罪。

一、职务侵占罪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起点为6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0万元;贪污罪和受贿罪中“数额较大”的起点为3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0万元。

简言之,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怎样才构成职务侵占罪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主管、一般职员以及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等。但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构成贪污罪。

2.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本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罪中的“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还包括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即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属他人所有的财物也应视为本单位财物。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职务上便利,是指行为人因在本单位具有一定的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管理、保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利用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这可能构成盗窃等其他犯罪。

三、公司如何预防员工出现职务侵占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罪名,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该罪发生应该引起经营者的注意。1.一定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侵占一旦发生,公司在报案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劳动合同证明与该员工间存在劳动关系。如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在认定罪名时就很有可能产生争议,比如定性为侵占罪,而侵占罪是自诉案件,需要公司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调查证据,难度增大许多。

2.对于交易往来,一定要及时进行账目核对。账目核对应当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及时掌握财务情况,防止信息掌握在少数业务工作人员手中,管理失控。

3.妥善保存员工个人信息材料,一旦发生职务侵占案件,及时携带这些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员工侵占数额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则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追索损失款项。

4.加强监督和流程管理,完善监督制度。犯罪易发、高发岗位与其他部门之间要建立相互监管、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不相容职务一定要分离。

5.完善内部纪律制度。核查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是否已经将职务侵占纳入违纪处理,是否针对不同程度的过错区分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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