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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审计法务部 日期:2020年02月24日 浏览量:3909

因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各行各业的商业活动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疫情的影响,疫情影响之下企业应如何妥善处理商业合同,应当关注哪些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成为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期通过分析因本次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总结长期从事商业合同纠纷处理的律师的实务经验,为企业提出相应的实务指引和建议。

问题1:本次疫情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是。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冠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已经有了政府的明确强行性通知,春节假期也随之延长,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是一种传染性疾病。

问题2: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因为疫情免责?

答:疫情已经造成了大规模的交通不便、企业停工等情况,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对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得一概而论。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确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据本次疫情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问题3: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答: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问题4: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答:首先合同的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况: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暂时不能履行。根据不同合同的特点及目的,在此种疫情下,合同所处的不能履行类型也不相同,进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当由收到通知方自行承担。

问题5: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当如何处理?

答: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使遭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获得救济。

以租赁合同为例,如果企业作为承租方受到疫情或者不得提前复工的影响,很长时间不能开业,给其造成了较大损失。在疫情不能预测,也无法避免的情况下,让租赁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自行承担损失有违公平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租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我们也鼓励租户可以根据影响力的大小与业主协商部分或全部减免租金。最终是否减免,或减免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

商家还可以援引情势变更的规定,以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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