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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审计法务部 日期:2020年02月24日 浏览量:3878

新冠肺炎被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后,各地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防控措施。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是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发挥《刑法》规制相关违法犯罪的作用提供了明确指引。本期对疫情之下的法律风险防控以及涉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解读。

问题1: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会面临处罚吗?

答: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题2: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中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在网络社交工具中发布言论受众为不特定主体,因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在公共领域范畴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问题3: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不能确认是否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构成犯罪吗?

答:按照《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据此,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需要确认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如果上述行为没有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或不能确认医务人员是因上述行为而感染,对于故意伤害罪(未遂)处罚。但根据新冠病毒目前的致病特点,撕扯防护服、吐口水的行为虽然性质恶劣,但可能尚不足以引起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高度可能性,是否应以犯罪未遂论处,应当慎重。不过,若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可以考虑按寻衅滋事罪论处。

问题4:部分不法分子趁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非医用标准产品冒充医用标准产品的,可能面临哪些刑事责任?

答:结合《意见》的规定,根据具体不同情形,该等行为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虚假广告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2月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已经从严从重从快判决了一批因收钱不发货(诈骗罪)、收钱发假货(销售伪劣产品罪)、低买高卖(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分子。

问题5:当事人因疫情耽误起诉、申请执行、申请仲裁怎么办?

答: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

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

问题6:当事人因疫情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怎么办?

答: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期间。本问题中提及的均为法院指定期间,当事人确因疫情将耽误期限的,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

问题7:本应被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与疫情防控需要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可以免除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可以从善意文明执行角度出发,针对上述情形对上述企业暂缓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以更好地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但应做好备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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