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陕西旅游集团-凯发k8国际官网

来源:审计法务部 日期:2020年09月08日 浏览量:1981

在《民法典》体系中,总则部分是基本生活事理中的基本原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体现着《民法典》的立法的目的和价值取向。此次《民法典》总则编给我们带来了哪些新的变化和提示呢?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典,成为《民法典》重要价值导向

《民法典》承载着引导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使命。从立法目的到法律原则再到具体条文,均浸润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典》以原则与规则相结合的方式,将与民法精神、理念相一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法典之中。比如,作为社会层面价值取向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与公民个人价值准则的“诚信、友善”等价值取向,均较充分地体现在民法典中。如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184条自愿紧急救助对被救助人造成损害免责,第185条加强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保护,及增加“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规定,都回应了社会关注,反映了时代要求,利于弘扬正气、树立新风。《民法典》有8个条文涉及对公序良俗的表述,公序良俗原则成为判断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标准,多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随着法典的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与民法精神更好同频共振,共同筑起人民权利的大厦,保障我们每一个人自由和有尊严地生活。

二、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保护胎儿权利但不是赋予胎儿继承和接受赠与权

《民法典》重申和加大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力度。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的利益受到保护,是因为其有出生为“人”(法律上的自然人)的可能,既然可能为人,法律就在其出生前按照“人”的标准给予尊重,赋予其享有可能发生的如接受赠与、参与继承,以及其他可能获得利益的权利。但这些权利是潜在的,而不是现实的。只有胎儿出生,才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才可以享受这些权利。

三、完善监护制度,保障人的生存权利是政府应有的责任

《民法典》第34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些在将来会是常见的问题,单亲的父母、独生子女的老人等等,都是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难以回避的现实,一旦出现紧急情况,被监护的孩子、老人都会面临无人监护的危险。《民法典》的规定,延伸了政府的服务职能,使得政府基层组织在除了监督管理之外,增加了服务职能,在人的生存权面临危险时,国家有责任施以援手。

四、个人隐私在信息时代日益透明化,个人信息更需要加强保护

《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其在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当然,仅仅靠这一条宣言性的规定,难以起到防御和保护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效果。在《民法典》第四编,另专门设有“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对个人信息的概念作了规范,并对可能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征信机构、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关行为以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作了规制。取得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合法、正当、必要,不得过度处理,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运输、存储安全,都做了原则性要求。在个人信息私密不得不让步于互联网发展现实需要的时代,明确和加强对违规者的制裁和责任追究,也许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唯一路径。

五、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保护未成年人直至其可以独立行使权利

对于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笔者认为有两点:

第一点是《民法典》第19条顺延《民法总则》的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十岁降低到八岁,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点是针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问题,《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由于年龄和认知能力的限制,很难在成年之前作出准确的决定,甚至于未成年的父母等监护人也会出于一些其他方面的考虑,而放弃对侵害者的责任追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维护未成年人对自己权利的决定权,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从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

六、网络数据客观存在,虚拟财产也是财产

互联网迅猛发展,在短短二三十年的时间,网络已经深刻的影响和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虚拟并非无迹可寻,《民法典》在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无论是数据还是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都是数据的一种表现形式,通过互联网技术,能够以一定数据输入输出模式呈现的存在。尽管数据在我们生活的“物质世界”中是“虚拟”的,但实际上这也是物质的一种形式,通过互联网具可以实现其独特的客观性、可控性及可交易性。尽管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是基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还是其他权利,存在很大争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数据以及数据表现出来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也具有交换价值。

七、信赖和遵守社会规则所实施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一个人遵照社会规则正常做事,甚至为社会做好事,他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否则谁还遵照社会规则行事呢?谁还愿意做好事呢?《民法典》在第184条再次重申,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是与人们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法律之一,指导着人们的日常行为。法律虽然不能让每个人都见义勇为,成为英雄,但至少不能让见义勇为者“好人难当”“英雄流血又流泪”。

总则编是《民法典》的价值取向,代表着时代发展的需要和方向,《民法典》在总则部分所保护的、重申的、提倡的、鼓励的,也是代表我们这个社会应当尊重的常识。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