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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审计法务部 日期:2023年04月26日 浏览量:4919

近年来,随着品牌发展多元化,一些经营者通过攀附知名商标,以“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销售自己的商品牟利,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企业的品牌声誉,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康师傅vs康帅傅,雪碧vs雷碧,王老吉vs王老菊,清风vs三青风......

这种山寨现象真的是太普遍了,市场上遍布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我们防不胜防!



“傍名牌”曾经一度是很多中小品牌迅速崛起的“捷径”,这让很多品牌不得不预防性地注册很多与本品牌相似的商标。但是这种行为此前大多只是受到舆论谴责,如今则面临着法律的严惩。

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了原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建公司)诉被告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建环球公司)侵害其驰名商标“中建”的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两案并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4.1万元。



据悉,中建公司是第5640152号、第895891号“中建”商标的合法权利人!而被告中建环球公司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企业名称、公司网站、宣传语、办公场所使用其原告的“中建”商标,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建公司诉称

1、中建环球注册使用包含“中建”的企业名称,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及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业务,误导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存在投资或控股等关联关系,属于“搭便车”“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中建环球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办公大厦命名上使用与原告“中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和文字,侵害了原告的商标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3、中建环球公司在介绍其董事长马亚军时,表述其与中建集团有关系,事实上,其与中建系统并无任何关联,该表述构成虚假宣传。

据此,中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中建环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停止以下的行为:

1、立即停止侵权;

2、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的“中建”商标;

3、停止在其官方网站及办公场所等经营场所使用与涉案“中建”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与文字;

4、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上的虚假宣传,并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5、赔偿原告中国建筑公司两案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200余万元。

这起案件,在法院审理中,虽然中建环球公司提出异议,但侵权行为较为明显,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基本支持原告的请求!

如今的市场竞争中,常有企业故意利用知名企业、知名商标的美誉度,在企业名称注册登记上“打擦边球”“傍名牌”,攀附知名企业声誉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相关部门打击行业“傍名牌”,要严厉惩处,提高违法成本,让“李鬼”傍不起“李逵”。同样,也需要“被傍”品牌主动出击,一旦发现与自己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应联合相关部门,阻止他人攀附自己的知名商标来非法获得利益。如果掌握侵权方多次侵权或大范围侵权的证据,可以向法院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获得更加全面的保护。

企业维权不能停,消费者更要擦亮自己的眼睛,让打擦边球、傍名牌的小厂无处遁逃,从而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净化整个市场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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