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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旅游集团-凯发k8国际官网

来源:网络 日期:2018年06月28日 浏览量:7979

一、游客“自由活动时间”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原则上应当适用“谁侵权,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二、游客“故意脱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原则上由旅游者自行承担。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禁止收取的费用,旅游者同意是否可免责?

不能免责。旅游经营者收取禁止性收费,旅游者可要求返还。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四、旅游经营者履行告知、警示义务,是否可免责?

旅游经营者履行了告知、警示义务,并对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才能免责。旅游经营者,应尽其所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其应当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当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旅游经营者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游客未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不听劝阻的,责任如何承担?

原则上由旅游者自行承担。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游客行李毁损、灭失的责任,责任如何承担?

一般情况下,负有行李物品代管义务的旅游经营者需承担责任,特殊情况下,旅游经营者不承担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七、旅游经营者过错导致签证瑕疵,如何承担责任?

旅游经营者应在旅游者合理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诉讼中是否应追加保险公司?

    旅游经营者应当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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