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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日期:2018年06月29日 浏览量:7962

2018年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规定明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自从2018年3月27日发改委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后,备受关注的第四条终于“靴子落地”。从此,2000年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三条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范围正式退出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也终结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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