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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旅游集团 日期:2018年07月05日 浏览量:8463

婚姻是一辈子的大事儿,而房产又是婚姻中的大事儿。房价的节节攀升,促使不少年轻人开始部署“房产大计”。现实中的感情分分合合,万一离婚了,房子归谁呢?因此,有不少女方家长,都希望女儿在结婚时/前,能在男方的房产证上“加名”,认为这样才有“安全感”。那么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到底能不能获得一半房产?什么情况下才是夫妻共同房产,什么情况下是个人房产呢?本期的专栏内容,希望能让大家有个初步的了解。

一、婚前买房

(一)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无贷款或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一方的个人房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或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原登记在自己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其实质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四)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出资情况,且一方否认另一方出资,则只能认定为被登记一方的个人房产;

(五)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六)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七)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

二、婚后买房

(一)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包括双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较为典型的夫妻共同房产;

(二)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包括双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三)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只要不是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房产;

(四)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

三、争议较大的情形

(一)婚后购房父母出资的房屋权属认定以及分割

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情形,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定。在处理结果上,若确系父母赠与出资购房,离婚纠纷中分割房屋时可考虑一方父母出资事实,在份额上可适当多分;若认定为借贷关系,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在房屋份额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均等享有产权份额。

(二)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房屋赠与问题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房屋赠与条款不能任意撤销,主要因为离婚协议的复合性特征。就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不能简单的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的人身问题适用婚姻法的规定,财产部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夫妻双方以离婚为目的,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最终形成了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协议达成的过程往往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各种利益考量、博弈和让步。如果在双方离婚后允许就对子女房屋赠与条款这个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任意撤销权,无疑将改变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和确定性。还会为恶意一方实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不法目的提供法律借口,这不仅会给其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也与法律精神相悖。

综上,房屋权属分割裁判主要考虑以下几个重要的要素:一是购房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二是出资情况,是一方出资还是共同出资;三是产证登记,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

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其实一直都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中。对于婚姻,笔者想说的是,房产虽是婚姻的大事儿,但婚姻的基础是爱和信任,是双方对未来共同的美好愿景,一切问题,都应当本着互信、理解的原则来进行沟通,协商。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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