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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全部 日期:2020年04月10日 浏览量:1741

1.目的

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应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评估等的管理。

3、职责

3.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集应急管理部负责编制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制度,对集团公司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评估等进行有效管理。同时二级集团公司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3.2二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制度,对本集团公司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评估等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对三级公司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3三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公司应急管理制度,对本公司急救援组织、应急预案、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评估等进行有效管理。

4、应急管理

4.1三级公司应急管理

4.1.1急救援组织的建立

4.1.1.1三级公司应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同时建立与三级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4.1.1.2 三级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同时使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4.1.1.3三级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所有员工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4.1.2应急预案的管理

4.1.2.1三级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査的基础上,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识别本公司潜在的紧急情况,制定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规定的、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预案应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4.1.2.2三级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设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编制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

4.1.2.3三级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组织全体员工学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1.2.4三级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按规定的要求,将应急预案报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应急救援队伍、周边企业等有关应急协作単位。

4.1.2.5三级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及时根据评估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按照规定将修订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4.1.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级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b.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c.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d.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e.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4.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的管理

4.1.3.1三级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4.1.3.2特别是涉及建筑施工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三级公司,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4.1.4应急演练的管理

4.1.4.1三级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的规定,定期组织公司、部门、班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做到一线员工参与应急演练全覆盖。

4.1.4.2三级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指南》(aq/t9009)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准备工作。

4.1.5应急处置的管理

4.1.5.1发生事故后,三级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向二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況,并开展先期处置。

4.1.5.2三级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及时发出警报,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时,采取阻断或隔离事故源、危险源等措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迅速停止现场作业,组织现场人员采取必要的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4.1.5.3三级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补报、续报有关情况。对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害的,应及时向二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部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部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具体参照《事故处理制度》第4.3.1条款的规定执行。

4.1.5.4三级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研判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等告知周边相关单位与人员。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通知本公司员工和周边人员疏散,采取转移重要物资、避免或减轻环境危害等措施。

4.1.5.5三级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可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证据。准备事故救援技术资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移交救援工作指挥权的各项准备。

4.1.6应急评估的管理

三级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及时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尤其是在完成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后,应主动配合有关上级和专业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评估。

4.2二级集团公司应急管理

4.2.1二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可参照4.1条款开展二级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工作

4.2.2二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对三级公司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3集团公司应急管理

4.3.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可参照4.1条款开展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工作

4.3.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二级集团公司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安全考核的业绩之中。

5.相关/支持文件

5.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5.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编写。



28应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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